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从严管理,依法治校,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人才。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必须持《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日期来学院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姓名以录取通知书为准,不得随意更改。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向学院学生处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一个月。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学生无故逾期不报到。出自学生个人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原因,应由学生承担责任,学校可以作自动放弃入学资格的处理。
学生因故不能按期报到。例如学生患病、意外受伤或者父母患病确需要本人照顾等,在这种情况下,学生应即时向学校请假,并附医院、原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假期期满,学生应到校报到:凡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亦可作自动放弃可取消其入学资格耐待。
学生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期报到。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学生意志以外的不可预见、不可避免或不能克服的客观因素,如地震、台风、洪水等。因不可抗力导致学生不能按期到校报到,学生可以在该因素消除后及时到校报到,并向学校说明理由,经核实后学校应当为其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由各二级学院查阅学生档案,进行复查,由校医院组织进行健康复查。复查有疑问者,由学生处汇总并报学院研究处理意见。不符合条件者,应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者,将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由本人申请,经二级学院负责人同意,学院医务所审核后,报学生处复核,经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通知之日起,两周内离校回家或回原单位医治,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当由入伍高校新生本人持高校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户口簿)、高中阶段教育毕业证,到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入伍高校新生本人因故不能前往办理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持上逑证明材料及受委托人身份证代为办理。县级征兵办应当认真查验入伍高校新生及受委托人有关证件,核实身份。保留入学资格材料应于每年的10月15日之前邮寄或由学生本人或家长送至我校学生处,逾期将不再受理。高校接到入伍高校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有关材料后,依法依规审核录取资格,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生个人信息中标注“参军入伍”,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审核加盖学校公章后,一份高校备案,另一份连同《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寄送相关县级征兵办。县级征兵办收到上述材料后,将《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留存备案,并在一周内将《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送交入伍高校新生或受委托人保管。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所录取的专业下届不招生,可酌情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学生经治疗康复后,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招生就业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可随当年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开学一个月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取消入学资格,由学生处审查,报院办公会议批准。
第五条 学生应当于每个春、秋季学期开学前在学院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各年级学生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把学生证交到二级学院,由各二级学院统一到学生处办理学生报到注册手续。
未经注册的学生,不准参加学院的教学和各项活动。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履行请假暂缓注册手续,报学生处备案,否则以旷课论。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超过其学制两年者及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
二、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院实行学分制,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修的必修课、限选课和公选课都须进行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规走的学分。
必修课是教学计划规定该专业学生必修的课程.是完成培养目标和基本要求的保证,学分比例为85%。
限选课是该专业较重要的职业基础或职业技术课程(组),也可以是与该专业相关的基础课和其它课程或课程组,学分比例为10%。公选课是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志趣、爱好自由选修的课程,学分比例为5%。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计算单位,是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的基本依据。
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门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学分以学期(每学期以18周计)为计算单位。计算时可根据课程重要性作适当调整。
各类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按如下方法计算学分:
(1)理论课程学分按课堂教学时数计算,原则上每18个学时计1学分。
(2)独立开设的实验课程每18学时计1学分。
(3)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如社会实践、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原则上每周定为1学分。
(4)公共体育课每学期计2学分,义务劳动计1学分,军训计1学分,就业指导为2学分。
(5)职业技能学分指学生取得本专业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所获得的学分。职业资格证书考证的训练和考核应独立于课程,每30学时计1学分。
第七条 平均学分绩
1、平均学分绩是对学生学习质和量的综合评价。其计算公式为:
平均学分绩=Z(课程学期成绩X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2、学生修读其课程考核不及格,则取得该课程的学分为零,但在计算平均学分绩公式中,分母内课程学分求和包括不及格课程的学分。
3、学生不及格课程经重考及格后,将实际成绩计入平均学分绩。
4、按学期、学年或累计各学期计算出的平均学分绩分别为学期平均学分绩、学年平均学分绩和累计平均学分绩。
平均学分绩是学生评定奖学金、评优的依据之一。
第八条 学生根据《安徽I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 (试行)》相关规定,可以申请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也可参加学院认可的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院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九条 学生根据《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激励创新创业学籍管理办法》和《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经历、成果的,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条 成绩考核的种类和方法。
(一)成绩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
(二)考试方式可采用笔试(闭卷和开卷)、实践操作、口试或几种兼用的方法。主干课程一般应采取闭卷考试,其他课程考试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由任课教师确定,经教研室研究后,报二级学院院长批准。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 试题及评分标准,由各教研室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教师认真讨论拟定,并经二级学院院长审阅签字后于考试前两周送教务处制卷。每门课程的试卷同时拟定两份,要求题量、难度相当,一份用于学期考试,一份用于补考。
第十二条 考试成绩的评定
凡考试的课程(包括独立开设的实验实训课)皆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
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按百分制或五级制计分。
考核成绩达到60分、合格或及格以上者,才能获得相应的课程
学分。参加纺考的课程,以统考分数作为课程成绩,及格才能获得相应学分。经二级学院批准的免修课程免修考试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即可获得规定的学分。
学生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出勤、课堂讨论、课后作业、实践环节等课堂教学活动的表现来确定。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所占比例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任课教师应在本门课程上课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凡学生参加考试,平时成绩应当合格,平时成绩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试。
必修课、限选课、公共选修课可以是考试也可以是考查课。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成绩一律以五级制记载,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三条 学生旷课、缺课、缓考、旷考和考试作弊的处理办法:
(一)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缺课(含请假)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平时成绩视为不合格,不得参加 该门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记0分);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5次未到课或者3次旷课的学生,平时成绩视为不合格,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记0分)。以上两种情况将视其具体情况,由本人提出申请,任课老师签署意见,由二级学院院长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学生未按规定完成作业、实验,视为平时成绩不合格,不得参加本门课程考核,补齐后方可参加补考。
(二)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在考试前书面向二级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中请缓考,填写缓考申请单,因病请假应当有医院证明并附校医院审核意见,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后在考试前报教务处备案。
凡因疾病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者,应当在本门课程考试的次日,凭急诊证明和病历补办缓考手续。
缓考的者试与学期补考同时进行,缓考课程的成绩按卷面成绩记载,不及格者不予补考。补考一般不予缓考。
逾期不办理缓考手续者或申请未准擅自不参加考试皆以旷考论,旷考均不予参加补考。
(三)凡旷考或者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的学生,该次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记0分),不予补考。
(四)学生应当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作弊。学生在课程考试时违纪作弊该课程总成绩记为无效(记0分),除成绩记载注明“作弊”字样外,还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剽窃、抄袭他人论文、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者,该项成绩记为无效(记0分),除成绩记载注明“作弊”字样外,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可予开除学籍处分。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可予开除学籍处分。
凡旷考或一般情况的考试作弊者,如确有悔改表现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查后报教务处批准,可准予在毕业前补考一次。
第十四条 补考
(一)学生必修课或限选课考试不及格,若总评成绩在30分以上者,允许补考一次。若总评成绩在30分以下者,不得补考。
(二)补考时间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统考(公共课)课程由教务处会同基础部安排具体时间和地点进行。专业课程由教务处会同各二级学院在规定的时间内安排进行。开学后两周内,教务处、基础部、各二级学院发布补考名单和安排表,学生应当向所在二级学院查询并准时参加补考。考前教务处及各二级学院应提前通知学生做好准备。
(三)毕业班学生如有必修课和选修课考核不合格,在毕业学期安排一次补考。
(四)毕业补考在毕业学期的第十四至十六周进行;毕业补考方式原则上由教务处统一安排,特殊情况应当由相关二级学院经过论证报教务处审批。
(五)学生毕业时仍有课程毕业补考不合格者,按结业处理。结业后回校补考则参加学期同课程的考试或朴考,并于每年五月或十一月由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办理补考手续。
第十五条 课程考试的日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安排考试或补考。如确因特殊情况,应当由任课老师和所在二级学院事先向教务处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擅自安排考试、补考者,成绩一律作废。
第十六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应当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
教师可以根据本《细则》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等情况确定本门课程考勤方法(如点名、抽查等)进行考勤,并将学生出勤情况按所占成绩的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应及时向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反映,由辅导员累计登记。
采取全程考勤或抽查方式考勤所发现的旷课现象,教师可参照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处理。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生产实习、社会调查等,按每天六学时计算;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按每天六学时计算。
第十七条 因病请假或请事假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病假应附有校医院证明。请假三天以内(含三天)应当由辅导员批准,四 天以上(含四天)由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批准。请假一周及以上由分管院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备案。事假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
请假期满,请假学生应当及时向所在二级学院办公室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由所在二级学院学生管理办公室回复学生本人。
学生请假应提前办理手续,不得事后补假(患疾病或紧急事故除外)。学生请假应经批准,已办理请假手续但尚未获得批准的学生,
不得中断学习或离校,否则以旷课谂处。
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由所在二级学院存档备查,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应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备案,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按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学生成绩不及格按下列方法计算: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对待。
(二)凡单独进行考核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包括毕业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课程设计及教学、生产实习等,均按一门课程对待。
第十九条 成绩记载和管理
(一)教师填写《学生成绩登记表》时,期末考试成绩、缓考成绩按学期综合成绩填报。
(二)课程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则补考成绩及格记60分,
不及格记实际分数;课程考试成绩按五级制计算,则补考成绩记“及格”或“不及格”。
(三)对缓考和免修的课程,写明“缓考”或“免修”字样。补考后,“缓考”改写成实得成绩,缓考不及格仍要注明“缓考”。经免修考试后免修课要改写为已有成绩。补考成绩应当写明“补考”字样。
旷考成绩记为无效(记0分),并注明“旷考”。作弊者成绩记为无效(记0分),并注明“作弊”。
(四)各二级学院应及时向学生发布考核成绩,每学期应进行一次学生学业成绩检查,并对不及格学生发布预警通知。
第二十条 学院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各班级每学期应至少开展一次诚信教育主题班会。对考试违纪,抄袭、剽窃毕业设计(论文)等失信行为记入个人档案,并予以警告及以上处分;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业成绩考核实施细则(修订)》规定执行。
三、升级、留级与试读
第二十二条 学生修读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三条 学生累计有四门课程,经过补考不及格者,应予留(降)级。若下一级无相应的专业班级时,则予退学。旷考两门及两门以上者即予留(降)级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的留(降)级,每学期处理一次,每学年第一学期处理时为降级,第二学期处理时为留级,一年级第一学期的学生不降级。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降)级一次。
第二十六条 学院实行学生学籍预警制度。各二级学院应在每学期补考后两周内完成补考阅卷及其统分录入工作,并在第三周通过教务管理系统筛查、统计预警学生名单。
(一)学生累计有三门课程期末考试不合格或两门课程补考不合格,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下发预警通知书通知本人
(二)学生累计有四门及以上课程期末考试不合格或三门课程补考不合格,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下发预警通知书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
(三)学生累计有四门及以上课程补考不合格,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下发预警通知书通知学生家长到校办理跟班试读手续。
(四)学生有一门课程旷考,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下发预警通知书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学生累计有两门及以上课程旷考,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下发预警通知书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到校办理跟班试读手续。
第二十七条 试读
(一)学生因成绩原因而作留、降级或退学处理的,如本人不愿意留(降)级或退学,可由本人及其家长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
二级学院院长根据该生的具体情况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分管院长批准后可允许跟班试读一年。在校期间学生仅可试读一次。
(二)凡试读两学期期满成绩合格者,可以取消试读继续学业。
(三)原定给予留(降)级处理的学生在试读期间,期末考试如有两门不及格即予终止试读,作留(降)级处埋;如有一门不及格,
经补考及格者可以继续跟班试读,如补考不及格,也取消试读资格,作留(降)级处理。
(四)原定给予退学处理的学生在试读期间,期末考试如有两门不及格即予终止试读,作退学处理;如有一门不及格,经补考及格者可以继续跟班试读,如补考不及格,也取消试读资格,作退学处理。
(五)跟班试读期间有作弊、旷考等违纪行为发生,取消试读资格,按原定处理办法执行。
四、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八条 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学院在办理学生转专业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自主自愿原则。学生转专业必须是本人真实意愿,自主申请,其他人不得代办。
(三)限额转入原则。对申请转专业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在各专业允许转入的最大限额内转入。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转专业
(一)毕业班学生:
(二)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三)应予退学的学生;
(四)留、降级的学生(因学院专业停招的除外);
(五)艺术、分类招生、普招、三二分段等入学考试科类不一致的大类之间不能转专业;
(六)“企业订单班”、 “现代学徒制”学生不能转专业。
第三十条 转专业的程序
(一)各二级学院根据各专业师资、实训条件、就业情况等教学资源状况确定可接收的转入学生人数并报教务处,经学院审批通过后公布。
(二)新生报到后,根据学院公布的各专业可转入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军训期间)填写《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各专业具备转专业资格人数在限额内的,直接转入;具备转专业资格人数超过限额的,由转入学院制定转专业方案,报学院审核后,按方案择优录取。相关学籍、宿舍调整由教务处、学生处、总务处协同办理。
第兰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学院审核批准可以转专业(一)学生学习成绩优秀且确有某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确认并经卫生所审核,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困难(留、降级除外),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休学创业并获得一定成效的,经学院认定转专业后更能发挥专长的;
(五)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可申请转专业,学生处初审提出具体意见,学院审定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有关转专业办法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学的条件:
(一)被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本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分类招生、对口招生、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6)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7)跨学科门类的;
(8)应予退学的;
(9)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四条 转学的办法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我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桉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其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后方可转入。跨省市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学生转学材料备案时间为每年的2月20日至3月10日和8月20日至9月10日。
(一)确属因患病或者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本院学生可以申请要求转学。应当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经招就处审核,由学院批准,经公示无异议后同意转出。具体手续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二)学生转学的手续,一般在每学期末申请办理,以保证学生在新学期到转入校学习。
(三)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本院者,应根据学生当年的高考情况、当前的学习状况等信息,核实学生是否具备转入本校拟转入专业的资格。经招就处同意,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且经公示无异议后,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校长签署接收函。学院对学生转学情况进行网上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行政部门备案。
五、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不得超过法定学制两年。
第三十六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可予休学。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时间从学院正式下文算起。
学坐所在专业下届不招生(即无班可供复学)时,原则上不办理休学。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一)由学院指定的医院诊断后,经校医院证明,因病应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其它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本人申请或所在二级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
(四)有特殊困难的学生或者修满两年的学生为增加专业社会实践经验,经本人联系接收单位,并有接收单位出具的证明,可以办理休学参加社会实践一至两年。
(五)申请创新创业的在读大学生可保留学籍,休学创业。学生申请休学创新创业时间一般为1-2年,期满可申请复学,也可申请延长。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3年(含因其他原因休学的时间)。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学生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医院诊断材料和校医院证明),家长签字,二级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经学生处审核,报分管院长批准。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其在校户口不予迁出,学院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不参加学院的各项教学活动,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学院不对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九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因病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复学。学生将本人书面申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交所在二级学院,经所在二级学院和校医院审查,证明确己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由二级学院负责人及校医院签署意见、学生处审核同意后,报分管院长批准万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复学。学生将本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交所在二级学院,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查,由二级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学生处审核同意后,报分管院长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保留学籍学生在期满前一个月(原则上要在开学前)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复学,并附上本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二级学院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学生处审核同意后,报分管院长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四)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学院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五)复学后,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继续修读。
(六)若学生申请复学时,原就读专业已停止招生,可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六、退学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一)学生经补考后,仍有累计五门(含五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二)留、降级一次后,成绩考核再次达留、降级条件者;
(三)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者(不含服兵役);
(四)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五)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六)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七)经学院动员,因病休学而不办理休学手续,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八)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九)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十)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按本条规定处理的,不是对学生的一种处分。
第四十一条 凡因上述前五条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二级学院院长签署意见,经学生处处长审核,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凡因上述后五条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签署意见,经学生处处长审核,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学院出具退学文件并经由二级学院送达学生本人,无法送达的由二级学院寄往学生家庭所在地,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退学学生视其本人要求,可以发给其退学证明。
第四十二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或因其他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应当在退学通知或处理文件送达或公告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转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对学满一年以上但未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学院可以发给肄业证书。学满一学期以上,不满一学年,学院可以发给学习证明。
(三)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院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给肄业证书。
(四)未向学院办理任何手续,擅自离校的学生原则上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七、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四条 学院对毕业班学生进行全面鉴定的审核。鉴定和审核内容包括德、智、体等几个方面,其重点应放在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业成绩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四十五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符合相关专业计划中规定的毕业标准,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对修业期满而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达留级或延长学习期限条件的,准予结业,学院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符合《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中有关规定要求的,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彤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生应当按入学时确定的学习类型和学习形式获得学历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根据信息变更具体情况择情报安徽省教育厅审批后方能更改。
第四十七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己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予以撤销。己发的学历证书由学院追回予以撤销并报安徽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九条 对修业期满而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达留级或延长学习期限条件的学生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学生在校期间只要有一门课程成绩不合格,或者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不合格者,不能毕业,作结业处理。结业的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允许在结业后申请两次课程补考,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者,换发毕业证书。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而没有提出申请返校参加考试及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再给予机会。
(二)学生在校学习基本时间为学制年限。最长年限可较其学制延长两年。
第五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八、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以往所发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2023年及以后入学的学生,与上级主管部门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本细则解释权归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