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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印章使用管理规定(修订)

发布日期:2023-07-20    浏览次数:

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印章

使用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各级各类印章的使用、管理,维护印章的权威和效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院各级各类印章,是学院及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进行公务活动、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标志。各部门要根据工作的需要和职权的范围,依法依规使用。

第三条 学院党政办公室全面负责学院印章管理工作,包括刻制、回收印章,监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等。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

第四条学院各教学院系部、各部门的印章,均依照学院机构设置的文件刻制;业务专用章因工作需要的,由所属部门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批后方可刻制;学院各非常设机构及各部门内设机构一般不刻制印章,确因工作需要由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批后方可刻制。经学院同意刻制的印章均由院党政办公室安排专人统一刻制。

第五条 各部门未经许可不得自行刻制带有院名的公章和业务专用章。

第六条 新刻制的印章由院党政办公室验印登记并下发启用通知后方能启用;作废印章,交回院党政办公室,由学院档案室保存

第三章 各类印章的适用范围、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

第七条 各类印章的适用范围

(一)学院印章

1、用于以学院名义向院内、院外发送的各种公文、文书材料、报表等;

2、用于学院颁发的各种证件、证书、聘书等;

3、用于以学院名义签订的协议书、意向书等;

4、用于各类需经学院批准的申请表、申报材料、出国材料;

5、其它需要使用学院印章的。

(二)学院钢印:用于工作证、退休证、毕业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等证件的照片压印。

(三)院长签名章

1、用于证件、证书、聘书;

2、用于需要法定代表人署名的相关报表、合同、协议以及委托书、任务书、申报表、审批表等;

3、用于以院长名义发出的信函;

4、其它需要使用院长签名章的。

(四)各种业务专用章

经学院批准刻制的各类业务专用章,只适用于专门用途和范围。

(五)各部门印章

院属各单位、各部门公章,主要用于其职责范围内处理公务,向学院的请示、报告,以及院内单位间联系工作。严禁使用各部门印章对外签订合同及其它契约类文书。

第八条 学院印章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

(一)以学院名义发出的公文,按照公文流程,一律凭发文稿纸上院领导签发用印。

(二)各种证件证书、聘书、申报材料、审批表、报表由承办部门负责,须经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用印。

(三)各类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须完整填写学院经济合同审核会签表后,方可用印。

(四)对院外发出的函件若需加盖学院印章,须先经主要院领导审批同意,方可用印。

(五)凡不必正式行文但需以学院名义发出的函件,应按规定格式书写或打印,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院领导批准后用印。

(六)需加盖院长签名章的公文、信函等,须经院长本人审阅同意后方可用印。

(七)学院教职工因私人事项需要用学院印章,由各部门出具证明,并由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用印。如有必要须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用印。教职工收入证明需组织人事处审核签字后方可用印。学生开具在校证明等材料,须由相关单位书面申请或由辅导员亲自带领至院办公室,方可用印。

(八)在特殊情况下急需使用院章或院长签名印章时,经院长办公室主任审核批准后,方可用印。

第九条 严格控制学院印章、钢印的使用范围,凡能用各部门印章和有关专用章可以办理的事项,不得使用学院印章。

第十条 各部门公章要明确使用范围,对不确定能否使用单位印章的,须咨询院办和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用印。

第四章 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十一条 院党政办公室负责保管和使用学院印章、学院钢印、院长签名章、合同章等,各部门安排专人保管印章。印章存放地点要求安全保险,严禁携带印章离开用印办公地点。特殊情况需经院长批准。

第十二条严格照章用印。用印前要核实签发人姓名、用印件内容与落款。盖印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各类材料在使用印章时,经办人均须在“公章使用登记表”上签名。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用印:

(一)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二)未经单位或院领导签发批准的文件、材料;

(三)与本单位工作、业务无关的文件、材料;

(四)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空白奖状、空白表格等所有空白材料;

(五)有违背本办法或仍需核实或内容不实的材料。

第十四条 因印章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学院将追究管理人员及部门领导的责任。因非法、越权使用本单位印章给学院造成法律纠纷、经济损失和声誉毁损的,学院将视其情节对该单位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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