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共 安 徽 省 委 宣 传 部
安 徽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
安 徽 省 人 民 政 府 法 制 办 公 室
安 徽 省 教 育 厅
安 徽 省 语 言 文 字 工 作 委 员 会
教语[200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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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安徽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
文字法〉办法》的通知
各市党委宣传部、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政府法制办、教育局、语委,各高校,有关新闻单位: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06年8月25日由安徽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就做好《实施办法》的宣传学习贯彻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的《实施办法》,科学地总结了我省语言文字工作的基本经验,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我省的规范使用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是我省第一部语言文字方面的地方法规。各市、各部门、各单位要站在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高度,正确理解、准确把握《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宣传贯彻《实施办法》工作。
二、多种形式,搞好宣传。各单位要采用多种形式宣传《实施办法》。市和县(区)两级要采取举办培训、专题讲座等形式宣传、讲解《实施办法》;各新闻单位要将《实施办法》列为近期宣传工作的重点之一,作出具体安排;各级各类学校要充分利用校内各种宣传媒介,集中开展宣传,师生还可以走出校园,向社会进行宣传;党政机关和公共服务行业窗口单位等语言文字工作重点部门和单位要搞好对内和对外宣传工作。
三、统筹规划,抓好落实。各单位要将宣传和贯彻《实施办法》和日常工作联系起来,与城市文明建设、行业文明建设、校园文明建设、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等活动联系起来,并充分发挥好学校的基础作用,党政机关人员的带头作用,新闻媒体的示范作用,公共服务行业的窗口作用。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的重点部门和行业,要认真落实《实施办法》的要求,尽快制定配套文件,认真履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管理和监督职责。
四、检查指导,总结交流。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教育厅、省语委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适当的形式,检查、了解《实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情况,总结交流各市、各部门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工作的经验。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